双向孩子能出国留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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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的佳佳是某小学六年级学生,他反应速度很快,喜欢与别人辩论,遇到问题总爱争个高下,性情活泼好动,但常常无法自我有效控制,常因控制不住自己而闯祸,同时,他思维也非常活跃,喜欢独立思考,而且兴趣广泛,对中国传统书画和围棋感兴趣。

据佳佳启蒙老师介绍,3岁多就开始学画画的佳佳,在绘画方面很有天分,他笔下的静物画,形神兼备;他表现的人物形象生动,个性刻画鲜明。但除了画画,佳佳对其他事情似乎都无法集中注意力去做,常抱着有兴趣但不太能专注去学习。

来到小学一年级,老师发现佳佳在数学学习中有超常的表现,他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解题,并且准确率也相当高。但上课时,他总爱回答问题,而且回答的问题往往与老师所言不在一个点上,经常答非所谓。每次考试,佳佳只要认真,成绩可以排到第一或第二。但是老师发现,如果佳佳答题不认真,他的分数就可能排到倒数第一。尽管如此,在老师的印象中,佳佳聪明可爱,但有时过于顽皮,上课时小动作不断,注意力不易集中。

面对这样一个天才少年,他的父母也十分苦恼,既欣喜于儿子的聪慧,又苦恼于儿子的执拗。为了培养他,父母不仅抽出多人空闲时间,细心照料、呵护他,还为他请家教、学特长,希望他各方面都能发展。

可就是这么聪明的少年,有时却干出了让父母和老师都感到不可思议的事情。有一回,放学回到家里,佳佳只把书包放下,就径自走到电视机前,开始看电视。父母很生气,要求他立即停止,交出电视钥匙。佳佳把电视关掉后,突然迅速逃离现场。父母四处寻找,终于在厨房发现他,只见他左手拿刀,右手拿菜,脸上满是泪水。父母惊慌之余,猜不透他为何如此。只听他说:“我一定要杀掉电视机,为母报仇。”父母这才发觉,孩子是因为对卡通片《黑衣骑士》中的情节入迷,而对妈妈的不满而杀人。

在小学至初中的教育过程中,父母和老师们经常遇见像佳佳这样“问题”严重的儿童。他们的聪明敏感、多疑多情、情绪不稳、情感障碍,使他们常把同学的玩笑当作恶作剧;把闲谈当做嘲讽;把正常的批评当做报复;把安慰当做恶意;把宽容当做逼迫……致使这些孩子或学不进去,或误入歧途。这些孩子,我们一般统称为“问题”少年。

针对这些“问题”少年,不少专家提出,我们的素质教育应以积极的态度,正确的观念,去发现他们的“潜能”,保护他们的“自尊”,关注他们的“需要”和“情绪”,以引导他们更好地发展。具体说来,便是既要理解又要宽容他们,既要关心又要注意与他们交往时的“分寸”,既要善于引导鼓励他们成长,又要有意让他们经受一定的挫折和挫折教育。只有这样,才行。

可事实又并非如此。据有关部门的调查表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问题”儿童的处境却截然不同。

他们设有儿童管制场所,这些场所一般采取监禁的形式,对品行“不良”、行为“怪异”的儿童进行被迫的强制性教育。例如,有的国家将12岁以上的少女少年关进“育婴堂”,“养育室”,进行苦役式的劳动,使孩子们没有业余生活和闲暇时间,没有娱乐场所,不允许交朋友,只能以读书、劳动、睡觉为日常生活,而以体罚为主要惩处方式。还有些国家的学校以“养成教育”为名的压服教育更为盛行。他们将素质差的学生编入特殊的班(级),谓之“特别班”或“慢思班”,教学要求、作业量、学习进度与他们不同,实行双重课纪评价,即以平常的成绩来衡量,又以超出他们的能力的要求来考核。这样的教学,往往迫使这些少年失学,甚至走上残害生命、疯狂报复之路。

对此,美国一所研究学校的主任这样说的:“对‘差生’采取强迫、高压政策历来不行,对他们采取蔑视、厌恶的态度也不行,对这帮‘难教之徒’只能理解和宽容。”

我国现阶段还无法对品行“不良”、行为“怪异”的儿童进行强制性的抚养教育。但根据我国《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的少年儿童必须进行必要的教育。但对教育主体有年龄范围、“教养”内容、“教养”方式、“教养”结果等方面的任何规制和要求。例如,《教育法》就明确规定,“国家对受教育者加强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同时,还要求国家“采取措施,对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调查处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此也有专门的规定。这些都是我们对违法少年儿童进行教育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

依照上述规定,我们不难看出,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等部门对违法犯罪的儿童所进行的必要的教育和管理活动是适当的;国家教育、文化和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进行的法律普及,宣传、教育,以及对侵害未成年人活动进行的受理和惩处等活动也是适当的;并且,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改造,实行专门化建设也是必要的。但是,我们认为,现行的对未成年罪犯的教养方法和内容却未必是最高的和最适当的。特别是,没有考虑到那些未成年犯的心理特点、个性差异等因素,实施“一刀切”式的,与成年犯混合编班和管理的制度,不仅严重地影响了被矫正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质量,而且又极大地伤害了那些自尊心强的未成年犯,使其不能顺利改造,反衬出“未成年保护优先”观念的缺乏。

我们主张,对未成年犯实行矫正教育和管理应考虑未成年犯的具体原因和具体犯罪情况,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和管理制度,做到因人施教,因人而异,实行分类管理和教育,对那些危害社会治安,反社会犯罪能力较强的少年,可同成人的专门监狱合在一起管理;对那些未成年犯罪初犯或未遂的,可设立未成年与成年混合监狱相对隔离管理;对那些因受教化和诱因作用较轻的,可留在成年监狱中接受管制。

对未成年犯进行特殊管理,既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令,又要从有利于未成年犯改造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同时应该借鉴西方国家对“问题”儿童管理的有益经验,坚持“以人为本”,以“理解、宽容、引导和关爱”为基本原则,对未成年犯的特定特点和特殊要求给予充分的关注;对未成年犯的非罪过行为和轻微犯罪应依法予以豁免,减少或者取消惩罚;对未成年犯在教养所内的活动,应给予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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