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自治领是哪个?
19世纪中后期到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英帝的海外领地可分为五类:殖民地、托管地、保护国、委任统治地和联属地。其中,殖民政府(colony)有明确的领土界限;托管地(trusteeship)和保护国(protectorate)多指无明确边界或尚未确定的领土,但一般已经确立行政中心和管辖范围;委任统治地(mandated territory)在性质上与托管地差不多,不同的是它是由国际联盟委托给宗主国管辖;联属地(associated state)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地方行政单位,是宗主国和当地政体密切合作建立起来的,具有联合性质。
上述类别中的前四类都涉及宗主国和当地的政治关系,只有最后一个类别的含义不涉及这种关系。联属地是指“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由于地理、历史或其他因素无法获得完全自主地位”而与一个或几个其他国家构成的特殊关系。在这些国家,外国派驻的行政官对当地事务具有相当的控制权。这一制度起源于摩洛哥,1856年后英国与奥尔德尼岛(the Isle of Orney)及直布罗陀实行这种制度。后来,在埃及、苏丹、肯尼亚以及马来亚等地也采用过这样的安排。 在加拿大自治领设立的过程中,英国的本意是想把加拿大作为自己的一个大殖民地来经营的。但是,加拿大的情况与其他殖民地不一样。首先,加拿大人已经有了一种不同于英国的民族意识;其次,加拿大拥有相当大的内部自治权和一个具有广泛职责的全国性政府。在这种情况下,英国不愿也没有必要将加拿大变成它的另一个殖民地。从1867年起,加拿大就享有内部的自治权,而作为自治领,它必须得到英国的承认并在外交和军事等方面受到英国的庇护。这样,加拿大就可以通过一个自己挑选的首脑和一个由自己人组成的内政部,去自行处理自己的内部事务了。当然,英国依然保留否决权,并可以召回任何不受欢迎的领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