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护是移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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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庇护”这个词,可能大多数人比较陌生。但实际上,我国也存在庇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第二十九条规定: “外国人所持签证种类有误或者需要变更签证内容的,由签发机关原审批机构作出批准同意变更的决定;需要对申请人进行面谈的,应当安排面谈时间并通知申请人;经面谈后确认需作许可决定的,应当依法作出许可决定。” 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到,外国人在入境时因证件问题或者信息差错导致入境证件失效,需要申请居留证件的,可以给予“庇护”。 什么是“庇护”呢?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可见,所谓“庇护”是指对有正当理由或者证据证明,因受刑事追究或者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受严重困难的国外人员,因有本法规定的禁止入境的情形除外,准予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居住,按照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庇护”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庇护”只适用于下列外国人:(一)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二)依照有关法律负有义务或已依法定程序裁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国人;(三)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无罪或者终止侦查的外国人;(四)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外国人;五)其他由于特殊情况确需提供庇护的外国人。

“庇护”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庇护”的外国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二)无签证或者签证失效但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的除外; (三)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能够提供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五)具有正当理由和证据证明。

同时,申请“庇护”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有效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游证件复印件; (二)来华事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军人证、特区身份证等有政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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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和移民不同,一般庇护者所在的国家,由于宗教、种族、政治见解、特殊身份等原因遭受该国政府的迫害,为了躲避该国的迫害而逃往外国申请保护,如果受庇护国审查属实,会给予合法的在该国的居留权,通常可以申请成为该国公民。

通常申请庇护的人群都是因为其所在国发生了战乱、瘟疫、经济衰退等无法控制的事件而被迫离开自己的家园,有的是前往自己国家的驻外使领馆,有的则是前往其他国家的使领馆。例如在中国的藏族人申请前往英国驻华使馆的庇护处就属前一种,前往法国申请庇护的伊拉克、阿富汗人属后一种。

虽然几乎所有国家都签署了关于难民的相关国际条约,但一般国家都不鼓励外国人进入本国进行居住,因此很多国家在其国内或边境上设有专门的处理庇护申请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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