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籍法案和移民法案的区别?
首先,我国的国籍法律制度实行的是单一国籍制度,即一个人只能拥有 一个国籍,出生国籍是法定国籍,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出生地原则(即个人出生在 某一国或所在国公民的父母的国家,自然拥有其公民权)、血统主义原则(指 任何个人的国籍按其祖先的性质而确定)以及住所原则等;同时,还区分了公法上 的国籍和私法上的国籍,前者是特定身份的象征,具有政治意义;后者则是基于婚 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没有政治意味。 与我国不同,一些西方国家目前实行的是双重国籍制度,即在承认个人只 有唯一一个国籍的基础上,允许个人以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个国籍。在这些 国家就形成了两种国籍状态:原国籍(original nationality)和新国籍(new natioality)。不过,这些国家的立法例中对于双重国籍的限制要比我国严格得多,大多规定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取得第二国籍,并且一旦获得该国籍,原则上就不得再丧失,例如,德国《国籍法》规定,只有“在外国从未取得过国籍”或者“已经撤销其外国国籍”的人可以取得德国国籍;同样地,奥地利《公民法》也规定,只有在外国人“从未取得过其他国家国籍”时,才可以取得奥地利的国籍。
其次,从两国的法律规定来看,黄先生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属于“归化”,也就是 常说的“移民入籍”,通常条件比较明确,条件也比较宽松;但是,如果申请人原来 具备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就要注意所选择的移民项目是否允许其申请人以 “归化”的方式加入其中某一个国家的国籍,因为各个国家在这方面的事 先限制规定并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