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学校可以做担保吗?
从法律上来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两者都是我国基础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民办学校同样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对公办学校的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也是法人组织,因此也是有资格作为保证人的。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等以教育设施、教学场所等教育用途的不动产设定抵押的,不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不能成立。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质押,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定期将保证金存入银行专门账户,并将存款凭证交对方出示。民办学校的财产并不适宜作财产保全或执行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民办院校设立的保证金是否交付了金融机构,一般应由学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其无法证明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缴纳,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如果保证金属于定金性质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按约定的期限交付定金视为违约,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也应双倍返还定金。所以,若双方就定金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的,法院会将争议焦点集中到对该定金的定性分析上,判断定金的性质直接决定了哪方应该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