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费需要做签证吗?
我觉得措施项目应该分两部分处理,一部分属于不可竞争性费用,这部分是不需要办理签证的;另一部分可变费用(如夜间施工费、二次搬运费等)应通过办理签证的方式计取。 至于应否单独列项我认为并不重要,因为目前定额中已包含了大部分的措施内容,所以不可能做到与措施清单完全对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要强求采用措施清单,那最终的结果就是措施清单中的绝大部分内容没有计算依据了!当然,如果定额能包含全部措施内容那就更好了…… 所以我的意见是:1.对于不可竞争性的措施费用不再设置补充措施费子目,而改为在计价时直接考虑;2.对可以办理签证的费用仍然保留现行办法的规定,但不宜再按单项措施列项,而是应调整为以工程部位或工序为单位进行组价并相应增加相应的取费;3.措施项目的计价依据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单价构成”表中的措施项目费加不可竞争的措施费两项之和的形式。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统一措施费的计价口径,避免目前的混乱局面;缺点是一部分措施费可能得不到充分体现。个人认为这个缺点可以通过调整措施费的取费基价来弥补一点——比如对于不可竞争措施费可按费率取费,而对于签证措施费则不再收取管理费和利润,仅收一定数量的基础工资就行了。这样虽然仍无法解决所有的矛盾,但至少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体现了各地方的政策倾向吧!
关于不可竞争性和可变费用的划分原则其实很难说得很明确,各地也有不同的做法,例如上海就不区分不可竞争还是可变,而将夜间施工费等均列入措施费,只按费率计取一次即可。我个人觉得这种方法比较简单,而且既然已列入费用范围,也就无须再去办理签证了。不过这种方式也造成了计价体系与取费标准的分离,看起来似乎也不是很合适的样子……所以我觉得最好的办法还是要尽量把不可竞争和可变的内容区分开才比较合适,否则即使再努力,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啊!